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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公建筑设计规范总则 发布时间:2016-06-06 16:34:23
  第1.0.1条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、安全、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,特制定本规范

第1.0.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。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。

第1.0.3条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:

一、建筑高度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;

二、建筑高度超过24m而未超过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;

三、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超高层办公建筑。

第1.0.4条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,尚应符合现行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》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、规范和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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